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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姚宏林与张建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宏林,张建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姚宏林。委托代理人沈俊、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潭路275号。负责人潘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宏林与被告张建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宏林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宏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宏林撤回对被告张建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姚宏林负担。审 判 长  刘美萍审 判 员  黄友钿人民陪审员  袁 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