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行辖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颜昌友与屏山县人民政府强制搬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宜行辖字第2号起诉人颜昌友诉被起诉人屏山县人民政府强制搬迁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江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