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54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裘瑜杰、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5456-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被执行人:裘瑜杰。被执行人: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代表人:胡凌云。被执行人:慈溪市成长吸塑制品厂代表人:蒋志强。被执行人:蒋志强。被执行人: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裘瑜杰。被执行人:胡凌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商初字第1373号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裘瑜杰、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慈溪市成长吸塑制品厂、蒋志强、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胡凌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另案中(宁波永航建设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执行案)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裘瑜杰、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慈溪市成长吸塑制品厂、蒋志强、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胡凌云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2万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诉讼费6970、执行费12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545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待拍卖成交后参与分配或如发现被执行人裘瑜杰、慈溪市凯龙家用电器厂、慈溪市成长吸塑制品厂、蒋志强、慈溪市新嘉电器有限公司、胡凌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代理审判员 徐 礼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