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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白民初字第0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钱金荣与XXX、钱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荣,XXX,钱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684号原告钱金荣。委托代理人袁锦标。被告XXX。被告钱淑云。原告钱金荣与被告XXX、钱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荣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袁锦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XXX、钱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金荣诉称,被告XXX于2009年5月8日、5月2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350000元、180000元,合计530000元,被告以房屋、汽车等作抵押,但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年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XXX、钱淑云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XXX于2009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9年5月11日至2009年5月31日止,逾期另加违约金每月50000元,并以南通市普利来制衣有限公司20台电脑横机作抵押,南通市普利来制衣有限公司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2009年5月12日被告XXX又向原告借款180000元,约定2009年5月22日归还,并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汽车、住宅等作抵押,南通市普利来制衣有限公司亦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了公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因经营亏损,长期在外,地址不详,未能偿还该两笔借款。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借款协议各一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X借款事实存在,应依约如期偿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借款均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钱淑云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逾期利息,本院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偿还原告钱金荣借款53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付利息,至该欠款履行完毕时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二、被告钱淑云对上述XXX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被告XXX、钱淑云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XXX、钱淑云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葛 兵审 判 员  孙国成人民陪审员  钱顺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蒋胤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