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五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李明礼、高风英与康钦、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礼,高风英,康钦,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五初字第712号原告李明礼,男,汉族。原告高风英,女,汉族。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鹏,两原告之女婿。被告康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永军,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裕龙国际中心四层。负责人陈洪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状,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乔喜,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73号14楼。负责人于振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李明礼、高风英诉被告康钦、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礼、原告高风英、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鹏、被告康钦的委托代理人赵永军、被告永诚财险委托代理人乔喜、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16日,被告康钦驾驶鲁BXXX**(鲁UXX**挂)车沿广饶县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王镇阳河西路交叉口处时,与沿大王镇阳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孔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孔村当场死亡及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康钦驾车逃逸。该事故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康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孔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被告经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3657.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康钦辩称,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同意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被告永诚财险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死亡赔偿金已经包含丧葬费及其他费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对青岛城阳运输有限公司及被告康钦保留追偿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康钦驾驶鲁BXXX**(鲁UXX**挂)车沿广饶县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王镇阳河西路交叉口处时,与沿大王镇阳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李孔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孔村当场死亡及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康钦驾车逃逸。该事故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康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孔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明礼、原告高风英分别为死者李孔村的父母。另据查明,肇事车辆鲁BXXX**(鲁UXX**挂)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康钦,鲁BXXX**车在被告永诚财险投保一份交强险,鲁UXX**挂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投保一份交强险,且均在保险期间。2012年度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9446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2837元。上述事实,有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广饶县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东营市公安局出具的DNA检验鉴定书一份、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火化证一份、户口本一份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康钦驾驶鲁BXXX**(鲁UXX**挂)车与李孔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孔村死亡,被告康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孔村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两原告为李孔村的父母,主体适格。肇事车辆鲁BXXX**车在被告永诚财险投保一份交强险,鲁UXX**挂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投保一份交强险,且均在保险期间,故对于两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两被告保险公司分别在一份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两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参照2012年度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3人5天为388元;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酌情确定为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明礼、高风英因亲属李孔村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188920元、丧葬费21418.5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88元和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以上共计216226.5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8113.2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8113.25元。上述赔偿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明礼、高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李明礼、高风英负担300元,由被告康钦负担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翠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