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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3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王雅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王雅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295号原告: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4层419号。法定代表人:丁雪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延军,北京市包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雅军,女,1967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雅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晓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陈延军与被告王雅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房屋退租情况确认》。按照该《租赁房屋退租情况确认》,被告虽认为原告违约,但没有指明原告违约的具体条款,因此,所谓被告认为原告违约不成立,故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押金7500元。需要指明,在房屋使用过程中,造成房间地板局部有磨损,属于房屋合理使用范畴,被告不应理解为原告违约。原告同意为被告修复或更换同级别的复合地板,被告不应理解为修复费与房屋押金7500元折抵。关于修复地板一事,被告应凭合法票据另案解决。故现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原告押金人民币7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承租被告房屋,到期退租时,双方口头商定,原告交给被告的押金用于房屋修缮。原告的押金已经用于被告房屋更换地板、粉刷墙面,故不同意退还其押金。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原告(乙方、承租人)与被告(甲方、出租人)签订《租赁房屋退租情况确认》,内容为“2011年5月,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甲方将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座×的房间自2011年6月1日起出租给乙方使用。现乙方于2013年7月31日以口头通知的形式告知甲方,自2013年9月1日起不再继续租用该处房产,乙方于2013年8月31日14点前搬出,并且完成所有交接。现甲乙双方确认如下事实:一、自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乙方共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13000元整(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24个月房租人民币180000元;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3个月房租人民币25500元;房屋押金人民币7500元),乙方不拖欠甲方房租及房屋押金。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房间不含任何家具家电,房间基本装修为墙面漆、复合地板、中央空调。三、在乙方使用房屋过程中,造成甲方房间局部地板有磨损,没有大面积磨损也没有整块毁损,乙方同意为甲方修复或更换同级别的复合地板。现甲方认为乙方违约故房屋押金人民币7500元未退还”。该《租赁房屋退租情况确认》由被告王雅军、原告方的代表金鹏、见证人任公社共同签字。因被告未将押金7500元退还原告,现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被告称,其已将押金用于房屋修缮。诉讼中,涉案房屋所在地物业公司的任公社到庭作证,证明受损地板不具备修复条件,其经原告代表金鹏同意为被告更换地板,更换了两个卧室和一个阳台的地板,共计不到40平方米,每平方米价格为6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租赁房屋退租情况确认》,证人证言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承租被告房屋,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签订《租赁房屋退租情况确认》,其中的相关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中,已经明确地板存在磨损,且原告自愿为被告修复或更换地板,故原告应对被告的地板磨损承担责任。因被告已经自行找人对地板进行更换,故原告应对被告更换地板的合理费用予以承担,具体数额本院结合《租赁房屋退租情况确认》的相关约定及证人证言酌情确定。被告称,其还对房屋进行了粉刷,亦支出一定费用,应折抵押金。但双方《租赁房屋退租情况确认》中并未提及墙面受损及损失承担问题,被告亦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相关之约定,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双方对押金的退还条件没有进行约定,故在扣除原告应承担的更换地板的合理费用后,被告应将押金余额退还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雅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房屋押金六千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洪源假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负担2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