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钟美与石学杰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钟美,石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山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李钟美。被执行人石学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民一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高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日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