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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吕振良与陈建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良,陈建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吕振良被告陈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良与被告陈建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振良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振良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振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吕振良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