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民重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鱼枝诉武谚弘借款纠纷案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鱼枝,武谚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重字第11号原告陈鱼枝,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长治市城区。特别授权代理人邢杰平,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谚弘,女,汉族,1974年3月11日出生,长治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谚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鱼枝诉被告武谚弘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鱼枝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鱼枝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鱼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陈鱼枝承担。审 判 长  李艳琴审 判 员  魏 星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