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邓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09号罪犯邓毅,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高新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邓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该案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渝高法刑终字第3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0月10日以罪犯邓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邓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心平审判员 杨永能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游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