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昊峰针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吴江市昊峰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慈保字第2-1号申请人: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平范。委托代理人:龚莹。被申请人:吴江市昊峰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华。申请人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江市昊峰针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9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吴江市昊峰针织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93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吴江市昊峰针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如冻结之日帐户内存款不足此数,由开户银行协助冻满为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慈星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