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高德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德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770号罪犯高德华,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米脂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榆中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德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0月14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高德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3个,2011、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3个,2011、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高德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高德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