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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剑阁民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剑阁民初字第1076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15日。委托代理人封建昌,陕西省略阳县白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9日。本院在审理任某某诉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乔 阳人民陪审员  冯大志人民陪审员  孙仲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龚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