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556-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黄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罗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556-561号申请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海霞,女,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黄伟与被执行人罗海霞民间借贷纠纷六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9-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上述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917.9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金287.99万元,自2011年3月2日起;本金400万元,自2011年4月5日起;本金130万元,自2011年7月2日起;本金100万元,自2011年8月2��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应予于准许。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余冠鹏执行员 周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