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2036号原告:朱某某,女,199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皖蚌埠市人,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孙方桃,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