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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法少刑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诉庄某某危险驾驶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法少刑初字第0148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某某,男,住淮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3)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驾驶苏N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自本区范集镇出发,沿淮金路行驶至15.8KM处时,被本区公安机关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庄某某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93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车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庄某某的归案供述,机动车行使线路图,查获情况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持有的机动车行使证,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检验体内酒精含量决定书,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本区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判处一个月至二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院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庄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表现好,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的法律正确,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鸿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