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茸康涂料有限公司与孙亚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茸康涂料有限公司,孙亚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6029号原告上海茸康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康荣。委托代理人费维松,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东方,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亚君,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茸康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亚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静波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