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沈善良与宁波伟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善良,宁波伟辉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仑柴商初字第1号原告:沈善良。被告:宁波伟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善良与被告宁波伟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善良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伟辉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善良撤回对被告宁波伟辉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姗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