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吴春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四(民)初字第1521号原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27号901室。法定代表人冯家祥,。委托代理人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委托代理人游炯,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原告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中州路68弄22号。法定代表人朱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楠,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春松,男,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近浦村*组**号。原告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诉被告吴春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起诉。原告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于2013年10月28日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虹口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本院后,两案合并,依法由审判员蒋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亚婷、原告人力资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楠、被告吴春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金公司诉称,被告于2010年11月4日与人力资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派遣至本公司担任促销员,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1月30日。被告入职不久,即于2010年12月31日受伤,并被劳动行政部门鉴定为因公致残程度九级。此后,被告未再前往原告公司及人力资源公司提供任何劳动,一直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告被鉴定为因公致残九级,人力资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期满后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与法不悖,且被告已向社保机构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被告自2010年12月31日受伤,未再向原告及人力资源公司提供任何劳动,至人力资源公司与其劳动合同终止,其享有的停工留薪期远远超过12个月。被告从未申请延长其停工留薪期。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无需承担向被告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7日工资人民币1,267元、护理费2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86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72元的义务。原告人力资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1月4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被派遣至乐金公司担任促销员,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11月30日。2010年12月31日被告因公受伤,2011年2月28日经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此后,被告未再提供劳动。2011年6月3日,上海市长宁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被告工伤为九级。原告在2011年6月3日至11月18日期间继续以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标准发放被告的工资。之后,被告提交病假证明,原告又以高于法定医疗期的标准给与被告享受了12个月的医疗期。2012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被告双方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30日依法终止,并于2012年11月30日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行政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被告并未申请过延长停工留薪期,故原告通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与法不悖。现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与被告自2012年11月30日至12月27日恢复劳动关系;无需承担向被告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7日的工资1,267元、护理费280元的义务。被告吴春松辩称,2012年11月2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其因取出内固定而进行手术治疗,仍处于停工留薪期,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不得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被告服从仲裁裁决。两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11月4日进入人力资源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自2010年11月4日至2012年11月30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订立后,被告被派遣至乐金公司担任促销员,约定月工资为1,120元。2010年12月31日,被告因公受伤,2011年2月28日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6月3日被鉴定为因公致残程度九级。2012年10月29日,人力资源公司通知被告,双方劳动合同至2012年11月30日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2012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公司为被告办理了退工手续。审理中,双方确认2011年1月1日至11月18日为被告停工留薪期,此后被告处于连续病假状态,乐金公司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被告工资。2012年11月21日至27日,被告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住院行取出内固定钢板手术。出院时《病情证明单》载明:“……目前出院需休三十天,自2012年11月28日休息至2012年12月27日”。2013年1月7日至5月31日,被告就手术后康复情况进行复诊,并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出具相应的《病情证明单》,记载的最后休息日期为2013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审理中,双方对于被告停工留薪期应至何时结束存有争议。人力资源公司及乐金公司均认为2011年11月18日被告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复发的申请,故其2011年11月19日至30日属于病假,被告享受的病假已超过法定医疗期,人力资源公司与被告终止劳动合同并不违法。被告认为2012年11月2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其行内固定钢板取出手术,仍处于停工留薪期,此时,人力资源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两原告对被告2012年12月1日至12月27日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护理费数额确认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退工单、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佐证,并经庭审予以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本院认为,被告在乐金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实清楚。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庭审查明,2011年1月1日至11月18日为被告停工留薪期,此后被告处于连续病假状态。2012年11月21日至27日被告因行取出内固定钢板手术而住院治疗,系其2010年12月31日的工伤后续治疗,而非工伤复发。被告主张其上述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现两原告主张被告已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其内固定取出手术系工伤复发,被告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故认为被告2012年11月均为病假的观点,本院难以认同。根据工伤相关待遇的规定,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公司须与被告自2012年11月30日至2012年12月27日恢复劳动关系。据此,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支付被告该期间的工资,被告要求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停工留薪期内因行内固定取出手术产生的护理费,被告要求原告承担,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的,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86元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不承担支付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诉请要求不承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驳回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三、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与被告吴春松自2012年11月30日起恢复劳动关系至2012年12月27日止;四、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吴春松2012年12月1日至12月27日工资人民币1,267元;五、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吴春松护理费人民币280元;六、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吴春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986元;七、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吴春松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472元;八、上海工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四项至第六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九、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七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两原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蒋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