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官商初字第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30
案件名称
宜兴市太湖电缆有限公司与邵建明、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太湖电缆有限公司,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邵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官商初字第0469号原告宜兴市太湖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达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储安平(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邵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太湖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邵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太湖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太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湖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太湖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建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