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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民三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2穗天法民三初字第2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天法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街口增田村横增大道北。法定代表人潘宇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玲,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艳岚。被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粤海天河城大厦41层。负责人潘宇海。委托代理人吴湘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达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林焕均,广东丰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春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潘宇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祝德凯,身份证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第三人润海资本有限公司(SLEEKOCEANCAPITALLIMITED)[原今日资本投资一(香港)有限公司(CAPITALTODAYINVESTMENT1(HK)LIMTED)],所在地香港德辅道中161-167号香港贸易中心11楼。董事方华。第三人中山市联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10号15楼1503室。法定代表人黄健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蔡达标、潘宇海、润海资本有限公司、中山市联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东莞市双种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方人民陪审员  刘绮华人民陪审员  张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永华吴志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