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法民初字第2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重庆搏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宾汽车养护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搏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宾汽车养护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法民初字第2866号原告重庆搏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6号负一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0226-9。法定代表人孙才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特别授权),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国宾汽车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9号2幢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2194-X。法定代表人廖国宾,总经理。原告重庆搏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搏浪公司)诉被告重庆国宾汽车养护有限公司(简称国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全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搏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国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国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搏浪公司诉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南城丽居B栋4楼约240平方米属重庆渝能汽配城南城丽居业主委员会所有。重庆渝能汽配城南城丽居业委会、搏浪公司、国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业委会委托原告搏浪公司将上述物业出租给被告国宾公司。2012年3月至同年8月拖欠上述物业租金2460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上述物业租金246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被告国宾公司辩称:我公司租赁上述物业属实,但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应租金给业委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6日,重庆渝能汽配城南城丽居业委会、搏浪公司、国宾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重庆渝能汽配城南城丽居业委会委托原告将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南城丽居B栋4楼约240平方米物管用房物业出租给被告国宾公司做办公室。租赁期限从2010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共计6年。其中,2011年12月10日至2012年12月9日,每月4100元。违约金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2年9月就撤场。2012年11月26日,被告将该四楼办公室、负二楼(100㎡)、绿化地租金(2012年4月至8月)的租金50000元给付重庆登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2月20日,重庆登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收到的租金交付重庆渝能汽配城南城丽居业委会34267.20元。以上事实,有重庆登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能汽配城南城丽居业委会收据,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出租物业,但未约定具体收取租金的方式。租赁方国宾公司将租金通过第三方缴纳给业主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未收到租金,就认为被告未缴纳物业租金的理由不充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向原告缴纳相应租金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搏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8元,由重庆搏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全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