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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法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法民初字第238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正德,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殷平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亦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