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胡德斌、薛建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胡德斌,薛建林,唐乃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二初字第0022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15271095-X。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开宝,该行职员。被告:胡德斌,男,1980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薛建林,男,1957年4月22日生,汉族。被告:唐乃倜,男,1955年4月8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被告胡德斌、薛建林、唐乃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委托代理人郭开宝、被告胡德斌到庭��加了诉讼,被告薛建林、唐乃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诉称:胡德斌于2010年7月9日与我行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薛建林、唐乃倜同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7月9日,胡德斌向我行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1年。贷款到期后,胡德斌未还款,薛建林、唐乃倜未承担保证责任。现要求胡德斌偿还欠款及利息,要求薛建林、唐乃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2、记账凭证。胡德斌辩称:贷款属实,借款是胡德斌和唐乃倜用的。借款时间是2010年,还过一年利息,本金没有还。现在无还款能力。胡德斌未提供证据。唐乃倜、薛建林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9日,胡德斌经唐乃倜、薛建林担保,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4万元,贷款利率7.434%,超期贷款利率11.151%,贷款期限一年,唐乃倜、薛建林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0年7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按约定向胡德斌发放了4万元贷款。贷款到期后,胡德斌偿还了利息3218.45元,尚欠4万元及其余利息未还,担保人唐乃倜、薛建林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上述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陈述、胡德斌辩解、中国农业银行借款合同、记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胡德斌、唐乃倜、薛建林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胡德斌、唐乃倜、薛建林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和保证义务。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要求胡德斌、唐乃倜、薛建林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胡德斌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贷款4万元及利息(从2011年6月21日按约定利率计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唐乃倜、薛建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唐乃倜、薛建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元,由被告胡德斌、唐乃倜、薛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 伟审 判 员  单 斌人民陪审员  徐辅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