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格民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窦玉杰诉张胜利、杨棋身体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玉杰,张胜利,杨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格民初字第885号原告窦玉杰,男,汉族,1993年4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陈世锋,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生。被告张胜利,男,汉族,1991年4月16日生。被告杨棋(曾用名杨棋祥),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窦玉杰与被告张胜利、杨棋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窦玉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龚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