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郑世元与康兴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元,康兴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郑世元,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发明,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康兴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元与被告康兴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世元于2013年12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世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世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世元负担。审判员  唐秀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