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德娟与白山市江源区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景琳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娟,白山市江源区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景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27号原告王德娟,女,住江源区。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驻址白山市江源区大石人镇。法定代表人于锡武,系该单位经理。被告白山市景琳建材有限公司,驻址江源区大石人镇。负责人张莉莉,系厂长。原告王德娟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玺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白山市景琳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德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红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长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