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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边执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曾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杰,王树刚,王树强,王永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边执即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曾杰,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树刚,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树强,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永勤,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曾杰申请执行王树刚、王树强、王永勤(2013)峨边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额48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峨边彝族自治人民法院(2013)峨边民初字第299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登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