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中友诉易觉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友,易觉明,周泽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刘中友,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易觉明,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泽华,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中友诉被告金畅、易觉明、周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中友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易觉明,周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85元,减半收取1592.5元,由原告刘中友承担。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严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