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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刘中友诉易觉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友,易觉明,周泽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249号原告刘中友,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被告易觉明,男,195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周泽华,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刘中友诉被告金畅、易觉明、周泽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中友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易觉明,周泽华的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友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185元,减半收取1592.5元,由原告刘中友承担。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严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