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中心医院与伍惠能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中心医院,伍惠能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江门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伯进。委托代理人:徐丹、冯芳琼,分别、实习律师。被告:伍惠能,男,汉族,住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1132。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中心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3元,减半交纳191.50元,由原告江门市中心医院负担。审判员 肖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燕萍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