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4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甄增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甄增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4100号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志民,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韩延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甄增海,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甄增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淑芳代理审判员 陈丽娟代理审判员 刘高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思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