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程瑜与欧阳玉琴、欧阳六国、陈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瑜,欧阳玉琴,欧阳六国,陈红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02-1号原告程瑜。被告欧阳玉琴。被告欧阳六国。被告陈红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瑜诉被告欧阳玉琴、欧阳六国、陈红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欧阳玉琴、欧阳六国、陈红云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原告程瑜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程瑜、何国云位于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12幢13幢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为樊城区00142796-2号)2、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欧阳玉琴、欧阳六国、陈红云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阮 桥代理审判员 海 飞人民陪审员 郭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