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米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维珂特化工有限公司,黄继琴,王荣华,曹新浩,王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c座。负责人:蒋增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裘航、薛雨辰,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浙江米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下街128号。法定代表人:黄继琴。被执行人:浙江维珂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144号103室。法定代表人:徐敏。被执行人:黄继琴。被执行人:王荣华。被执行人:曹新浩。被执行人:王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米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维珂特化工有限公司、黄继琴、王荣华、王岚、曹新浩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0167921.31元、执行费人民币87568元,但其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岚名下杭州桃花源玲珑东村11幢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