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滕雪芹与被告淮安公路管理处、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雪芹,淮安公路管理处,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法林民初字第0425号原告滕雪芹,女,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委托代理人韩建兵,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白马湖农场。被告淮安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淮安市解放东路65号。负责人周洪林,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解加和,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小李庄。负责人李红日,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滕雪芹与被告淮安公路管理处、淮安市淮安区林集镇小李庄村民委员会健康权一案中,原告滕雪芹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雪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滕雪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祝 武审 判 员 颜士和人民陪审员 邢正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左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