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侯秀英与吴杰玲、聂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秀英,吴杰玲,聂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剑阁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侯秀英,女,汉族,住剑阁县普安镇。被执行人吴杰玲,女,汉族,住剑阁县普安镇。被执行人聂彩贵,男,汉族,住剑阁县普安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剑阁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侯秀英申请执行吴杰玲、聂彩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杰玲、聂彩贵的银行存款9758.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兴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志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