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33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温从丰与刘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从丰,刘仁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3392号原告温从丰。被告刘仁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从丰与被告刘仁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从丰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