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芝商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玉门绿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烟台新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门绿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烟台新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芝商初字第468号原告:玉门绿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二路***号****室。法定代表人:马连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正平,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新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安西巷*号。法定代表人:许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光辉,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玉门绿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新韩商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玉门绿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玉门绿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83元,由原告玉门绿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