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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汪全胜与范立辉、陈桂文、朱正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全胜,范立辉,陈桂文,朱正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屯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汪全胜,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范立辉,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陈桂文,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朱正有,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2013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3)屯民一初字第0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立辉、陈桂文、朱正有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立辉、陈桂文、朱正有银行存款人民币507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建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