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汀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钟菊莲诉钟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菊莲,钟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钟菊莲,女,1968年5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钟书良,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菊莲与被告钟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菊莲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书良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菊莲以与被告钟书良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钟书良的起诉的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菊莲撤回对被告钟书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钟菊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桃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丘宇涛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