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东健与倪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东健,倪建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绩民诉前调字第00010号原告周东健,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绩溪县板桥乡。被告倪建民,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绩溪县板桥头乡。本院在受理原告周东健诉被告倪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解决纠纷,经调解,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津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邵红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