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巡初字第0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卞家连、范永兰与卞宝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家连,范永兰,卞宝付,卞光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615号原告卞家连。原告范永兰。委托代理人高能(受二原告共同委托),。被告卞宝付。第三人卞光如。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家连、范永兰与被告卞宝付、第三人卞光如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家连、范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