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支行与邓力银、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支行,邓力银,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县支行。所在地:宜宾县柏溪镇桂圆路1号代表人代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恒,该支行信贷业务部经理。被执行人:邓力银。被执行人:周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县人民法院(2011)宜宾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华银行存款15079.52元的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