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渡法民初字第02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杨登建与赵世惠、重庆奉鑫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登建,赵世惠,重庆奉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835号原告杨登建,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赵世惠,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奉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渡口区八一3社附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建诉被告赵世惠、重庆奉鑫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登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原告杨登建承担。代理审判员 谭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