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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一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付大明诉蹇良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大明,蹇良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一初字第115号原告付大明,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瓦市镇平安村一组18号。被告蹇良均,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怀德镇虎头村四组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大明诉被告蹇良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书面赔偿协议,被告已全部履行协议赔偿款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大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家宽二〇一三���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