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诉长荣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长荣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长荣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长荣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海法商初字第690号原告: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AmericanPresidentLines,Ltd.)。法定代表人:EricR.Swett,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徐铁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荣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长荣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原告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诉被告长荣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长荣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凤舞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会然、人民陪审员赵亮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以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国总统轮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凤舞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