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梓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黄利蓉与杨定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利蓉,杨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梓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黄利蓉,女,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被执行人杨定军(曾用名杨定均),男,生于1976年5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农民。梓潼县人民法院(2009)梓法民初字第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定军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黄利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借款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25元;(三)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定军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杨定军名下的川BGB1**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