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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雪梅与许庆贤、陈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梅,许庆贤,陈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37号原告吴雪梅。被告许庆贤。被告陈秀莲。原告吴雪梅诉被告许庆贤、陈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雪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雪梅承担。审 判 长  李世明人民陪审员  苗福霞人民陪审员  王 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