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吴雪梅与许庆贤、陈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梅,许庆贤,陈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437号原告吴雪梅。被告许庆贤。被告陈秀莲。原告吴雪梅诉被告许庆贤、陈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雪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雪梅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雪梅承担。审 判 长 李世明人民陪审员 苗福霞人民陪审员 王 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