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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任张先与费宗华、宿迁市保来物流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张先,费宗华,宿迁市保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5441号原告任张先。委托代理人宣卓越。被告费宗华。被告宿迁市保来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爱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张先诉被告费宗华、宿迁市保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任张先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费宗华、宿迁市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张先撤回对费宗华、宿迁市保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任张先负担。审判员  殷小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小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