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628号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涂茨镇崔家岙。法定代表人:黄爱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世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声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兆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43元,减半收取15571.50元,由原告象山县美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余海东审 判 员 翁华杰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