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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法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任俊鹏与李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任俊鹏,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41号申请人:任俊鹏被申请人:李军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军登记在济南市房管局的编号为04XXXX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海波 微信公众号“”